外卖小哥深夜送餐猝死清晨才被发现 责任应由谁承担?
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法院:平台、雇佣公司均有过错
11月11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均有过错,最终一审判决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共计赔偿刘某某家属150余万元。
法院查明,刘某某生前系某外卖平台众包骑手。2021年5月19日凌晨00:43至01:16,刘某某接送四单配送服务,其中第一单显示配送成功,后三单均未完成。当日清晨6时被人发现倒在路边,经鉴定其符合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刘某某家属称,在外卖员送餐途中,平台可以定位到每一位骑手的实时位置。刘某某出事时为深夜,只有外卖平台能够掌握到其详细位置,外卖平台作为雇主,有义务关注雇员的实时工作情况,发现订单异常时,应及时与送餐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施以救助。然而,在刘某某出现意外的整个过程中,外卖平台未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刘某某发病数小时无人发现并最终死亡,平台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送餐员的相关配送业务由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要求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参加诉讼,原告亦表示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审查后同意其申请,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辩称,其所运营的平台,仅系信息服务平台,负责向配送员及配送公司提供信息,不参与招募和管理配送员,尽管平台可以掌握配送员的实时信息,但这并不是平台对配送员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平台对刘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某信息技术公司则辩称,刘某某系众包骑手,工作时间、地点、接单选择等均由其自行决定,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为合作关系或灵活就业关系,且公司已为其投保保险,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运营方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负责外卖配送的劳务人员由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该信息技术公司作为配送人员的管理主体,对配送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根据法律规定为配送人员缴纳相关税费,并根据约定足额支付配送人员的报酬。
尽管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但实际上,该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间的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刘某某的雇主,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刘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跟进处理,以及在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异常情况的掌握和及时救助上,均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就平台运营方公司而言,因其并未与刘某某签订合同,也未对刘某某进行劳务管理,不能认定刘某某与其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不需承担雇主责任。但运营方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及处理的,但显然运营方公司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机制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刘某某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因此平台运营方公司亦应当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就刘某某而言,其对于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外卖平台运营方承担20%的责任,劳务人员提供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判决两公司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7万余元。
据报道,加上意外险理赔金60万元,死者家属共计获赔2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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